中国招标网首页 > 招标采购 > 行业动态 > 正文

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

点击数:3673 发布时间:2025-08-27 收藏本页

阅读正文

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

关于公开征求《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建议的公告

为打造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方位转型新机制,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省进步改革委结合我省实质,修订形成了《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建议的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议建议。为更好的听取你的建议,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建议的,请加盖公章,预留联系方法;
以个人名义反馈建议的,敬请署名,预留联系方法。

感谢你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731|89991081

邮箱地址:hnfgwhzc@126.com

附件: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

湖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方位转型新形势、新需要,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依据《中国能源法》《中国节省能源法》《中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本推行方法适用于湖南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推行方法所称节能审察,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手段等状况进行审察,并形成审察建议的行为。本方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察时,根据碳排放双控需要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推行影响和降碳手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察建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建议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要紧依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察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前,需获得节能审察机关出具的节能审察建议。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察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研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获得节能审察机关出具的节能审察建议。

未按本推行方法规定进行节能审察,或节能审察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能投入生产、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有关工作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根据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察不能收取任何成本。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进步改革委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工作,组织编制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拓展业务人员培训。依据各市(州)、县(市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的完成等状况,对各地节能审察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地节能降碳工作实质,加大对节能审察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省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由各级节能审察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市(州)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节能审察的部门。节能审察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察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大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察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议,并准时将本部门节能审察推行状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节能审察机关应当拟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察的申报材料、受理方法、审察条件、办理步骤、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升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察机关应加大对下级节能审察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报送国家进步改革委推行节能审察的项目:

依据国家进步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权限动态调整机制,湖南重点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址、主要生产工艺和设施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根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下同;
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有关审察的行业范围、审察条件、工作程序等,依据国家进步改革委政策实行。

(二)报送省进步改革委推行节能审察的项目:

1.除应由国家进步改革委审察的,通过国家进步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报国家进步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报送市(州)节能审察机关推行节能审察的项目:

1.通过省进步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含)|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含)|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含)|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除上述范围外,其他需要拓展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管理权限由市(州)节能审察机关依据实质状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察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察机关。对节能降碳有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察水平偏低的市(州)及以下区域,省进步改革委准时调整或中止其节能审察权限。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情范围 及密级应由拥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与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 家进步改革委拟定公布并当令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节能标准、规范建 设,在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付项目能源借助、 节能降碳手段、能效和碳排放水平等进行剖析,并在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煤炭消费量 等内容。节能审察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察,不再出具节能审察建议。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察工作由项 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节能审察机关牵头商 其他市(州)节能审察机关研究确定后推行。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其节能审察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州) 节能审察机关依审察权限组织推行。

第九条 拓展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拓展碳 排放评价。对节能降碳指标紧急滞后的涠洲,省进步改革委视情 中止受理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申请,中止时段由省进步改革委结合实质确定。

第十条 市(州)可结合当地实质,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拓展地区节能审察,明确地区节能降碳目 标、节能降碳手段、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需要。地区节能审察具体推行方法由市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质状况拟定。

第三章 审察程序

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拥有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拥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剖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策略节能降碳剖析和比选,包含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施、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状况、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状况,包含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状况、材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
单位商品综合能耗、单位商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与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方位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状况,包含单位商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
单位商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方位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手段,包含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手段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推行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的任务的影响剖析。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需要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方法逃避节能审察。省进步改革委将结合实质采取节能报告水平审察等手段,加大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省进步改革委负责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州)节能审察机关应靠前服务,加大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指导,并拓展项目推行影响剖析。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节能审察申报材料应包含建设单位上报文、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设推行策略,及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察机关上报文。市(州)节能审察机关上报文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现在期工作进展状况,现场核实开工状况,产业政策符合性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状况等。

(二)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当地区节能审察项目个数、新增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总量及碳排放总量,拟申请节能审察项目建成后,对本市(州)和全省完成节能降碳目的任务的影响。对本市(州)完成碳排放强度减少目的有重大及以上影响的,提出可行性解决手段。

(三)是不是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报送国家进步改革委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州)节能审察机关上报文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状况,包含产业、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借助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施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与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推行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及产能置换状况(如需),有关替代和产能置换状况需提供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审察建议。

(三)拟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在我省进步总体状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要状况、相同种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报送国家进步改革委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进步改革委,省进步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论证后,按需要转报国家进步改革委推行审察。

报送省级及以下节能审察机关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节能审察权限,通过湖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zwfw|new.hunan.gov.cn)提交申报资料。节能审察申报材料要点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察需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有关材料不符合需要的,节能审察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报送省级及以下节能审察机关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机关受理节能申报材料后,应委托拥有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建议,作为节能审察的要紧依据。节能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现在期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可研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不能承担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节能审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察:

(一)项目是不是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范和工作管理需要。

(二)项目主要用能设施能效需要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或有关标准2级以上或节能评价值,单位商品综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则上要达到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有关标准1级(或先进值)或行业标杆水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主要用能设施能效需要达到先进水平,主要商品设计能效需要达到标杆水平)。

(三)项目节能降碳手段是不是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不是完备。

(四)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等有关数据核算及剖析论证是不是客观精确、办法是不是科学、结论是不是准确,是不是满足当地区节能降碳工作管理需要。

(五)对于应当拓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不是影响全省及所在区域碳排放形势、是不是影响所在区域碳排放强度减少目的完成、单位商品和产值碳排放是不是符合国家与行业准则、是不是应用先进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六条节能审察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对于符合需要的项目,出具节能审察建议;
对于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节日能审察的建议。

(一)项目已违规开工建设隐瞒不报的。

(二)未通节日能评审的。

(三)有关部门出具不予支持建议的。

(四)存在提供不真实材料等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湖南有关规定的。

节能审察机关应自出具节能审察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法向社会公告节能审察信息。

第十七条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察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建议,除项目状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能超越20个工作日。项目状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越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修改节能报告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节能审察建议拓展项目建设。通节日能审察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察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察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察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察机关依据实质状况,作出赞同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察。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含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施、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商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察建议等发生重大变化。

因能源消费量或煤炭消费量小而不单独节能审察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致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推行方法规定,申请节能审察。

第十九条项目自节能审察机关出具节能审察建议或赞同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察建议或赞同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应纳入湖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达成审察过程和结果的可查看、可监督。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审察建议落实状况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施、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状况进行验收,据实编制节能审察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分期建设、投入生产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投入生产、用。节能审察验收自查报告应准时报节能审察机关存档备查。验收具体推行方法由省进步改革委另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平时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察推行状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察验收、节能审察建议落实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有关评价考核的要紧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大节能审察信息的统计剖析,系统梳理当地区已批复节能审察项目状况,按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状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拓展节能降碳工作的要紧参考。市(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按期向省进步改革委报告当地区节能审察推行状况,按需要报送项目节能审察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推行方法规定进行节能审察,或节能审察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用的未批先建项目,由市(州)节能审察机关组织进行节能监察,作出相应处置,责令建设单位限时整改,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使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节能标准和政策需要。

擅自投入生产、用的未批先建项目,由市(州)节能审察机关组织进行节能监察,作出相应处置,责令建设单位限时拓展能源审计。建设单位应将能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州)节能审察机关审察并按需要进行整改,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使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节能标准和政策需要。

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察建议,由有权限的节能审察机关依据实质状况出具赞同项目继续建设、生产或用的证明。整改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状况、建设内容、开工时间及建设进度和已完成建设内容等,没有进行节能审察即开工建设是什么原因说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公告书、现场监察材料、设施能效提高策略、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等。

不可以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州)节能审察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以拆分项目、提供不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方法通节日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察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察建议。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用的,按本方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已投入生产、用,发生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商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质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察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察建议需要的,由节能审察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时整改。不可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节能审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以提供不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方法通节日能审察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察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时整改。不可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察不真实信息或咨询评估建议紧急失实的,由节能审察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节能审察机关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置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紧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推行联合惩戒手段。

第三十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员工,对没有进行节能审察或节能审察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方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节能审察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员工与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职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推行方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行,由省进步改革委负责讲解。原《湖南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推行方法〉的公告》(湘发改环资规〔2025〕525号,HNPR|2025|02028)同时废止。

中国招标网国内最大的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招标公司,招标信息,政府招标、采购、拟在建项目信息及网上招标采购等服务。

Copyright(c)2018-2025 中国招标网(https://www.bbdkv.com/)All Rights Reserverd 蜀ICP备1812709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90782

中国招标网(https://www.bbdkv.com/)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90782